拍賣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規則制定
本規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有關民事法律、法規,參照國際通行慣例制定。
第二條 規則效力
本規則是約束拍賣人、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等拍賣活動相關當事人的重要合同依據。凡參加本公司舉辦拍賣活動的各方當事人必須認真閱讀本規則,并依據本規則對參加拍賣活動的行為負責,參加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視為承諾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 規則解釋
拍賣人有權對本規則進行解釋,以及解釋和處理本規則以外的特殊問題和未盡事宜。
第四條 規則修改
本規則在施行過程中如有修改,拍賣人舉辦的拍賣活動適用最新版本規則。
第五條 規則施行
本規則于2005年3月開始施行。
第六條 名詞解釋
本規則各條款內,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一)“拍賣人”指本公司,即北京東正拍賣有限公司;
(二)“委托人”指委托拍賣人拍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規則中,除非另有說明或根據文義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三)“競買人”指參加拍賣人舉辦的拍賣活動,辦理了必要登記手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參加競購拍賣標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律、法規對拍賣標的的買賣條件或對競買人的資格有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或資格。本規則中,除非另有說明或根據文義特殊需要,競買人均包括競買人的代理人;
(四)“買受人”指在拍賣人舉辦的拍賣活動中購得拍賣標的的競買人;
(五)“拍賣標的”指委托人委托拍賣人進行拍賣的物品或權利;
(六)“拍賣成交日”指在拍賣人舉辦的拍賣活動中,拍賣師以落槌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某拍賣標的達成交易的日期;
(七)“成交價”指拍賣師落槌決定將拍賣標的售予買受人的價格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達成交易的價格;
(八)“拍賣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項凈額,該凈額為從成交價中扣除傭金和各項費用后的余額;
(九)“購買價款”指買受人因購買拍賣標的而應支付的包括成交價、傭金和各項費用在內的價款總額;
(十)“各項費用”指拍賣人對拍賣標的進行保險、制作拍賣標的圖錄和其它形式的宣傳品、包裝、運輸、存儲等所收取的費用,以及因委托人、買受人拒不履行義務而應當支付的所有款項;
(十一)“保留價”指委托人經與拍賣人協商后書面確認的拍賣標的的最低售價。
第二章 關于拍賣人
第七條 決定權
拍賣人對下列事宜擁有完全的決定權:
(一)通過拍賣標的圖錄、新聞媒體或其他載體對任何拍賣標的作任何內容說明或評價;
(二)拍賣標的在圖錄中插圖、拍賣標的展覽及其他形式的展示活動中的安排及所應支付費用的標準;
(三)確定拍賣標的的起拍價;
(四)決定拍賣時間、拍賣地點、拍賣條件、拍賣方式等事項;
(五)對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競買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以拍賣人認為合理的方式進行核查,決定是否接受委托拍賣或同意參加競買,決定是否認可委托人或競買人之代理人的代理;
(六)在接受委托拍賣后的任何階段,進一步確定拍賣標的是否適合拍賣人拍賣;
(七)拒絕不宜參加拍賣活動的人進入拍賣場所,或在拍賣會現場進行拍照、攝像等活動;
(八)拍賣師有權調整競價階梯、拒絕任何競買,在出現爭議時,將拍賣標的重新拍賣;
(九)接受委托人授權,同意以特殊付款條件支付購買價款。
第八條 鑒定權
拍賣人認為需要時,可以對拍賣標的進行鑒定、評估。鑒定、評估結論與委托拍賣合同載明的拍賣標的的狀況不符的,拍賣人有權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委托拍賣合同。
第九條 著作權
委托人委托拍賣人拍賣,即自動授權拍賣人對拍賣標的自行制作照片、圖示、圖錄、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或進行文字說明。拍賣人有權對拍賣標的制作照片、圖示、圖錄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并依法享有著作權,有權對其加以使用。
第十條 責任免除
拍賣人作為拍賣活動的組織者,對委托人或買受人的任何違約或侵權行為不承擔責任。委托人對拍賣標的向拍賣人和買受人承擔責任,買受人對支付價款向拍賣人和委托人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拍賣推介
拍賣人在對拍賣標的進行展覽、出版或發表的圖錄、文告中,對拍賣標的的作者、年代、尺寸、質地、裝裱、來源、真實性、保存情況、估價、評價等方面的口頭或書面陳述均屬參考性意見,并可于拍賣前修訂,不表明拍賣人對拍賣標的的真實性、價值、色調、質地、有無缺陷等所作的擔保。
第十二條 拍賣記錄
拍賣人在進行拍賣過程中制作拍賣筆錄,拍賣筆錄由拍賣師、記錄人簽名。
第十三條 保密責任
拍賣人有義務為委托人、競買人及買受人保守秘密,維護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和拍賣人的正當權益不受損害。
第十四條 瑕疵責任
拍賣人對拍賣標的的真偽或品質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競買人及其代理人有責任親自審看、考量拍賣標的的實際狀況,對自己競買拍賣標的的行為承擔責任,而非依靠拍賣人制作的拍賣圖錄以及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或宣傳品之表現做出決定。
第三章 關于委托人
第十五條 委托拍賣登記
委托拍賣人拍賣時,委托人為自然人的,必須持有身份證、護照等有效身份證件登記,與拍賣人簽訂委托拍賣合同;委托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必須憑有效注冊登記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合法的授權委托證明文件登記,與拍賣人簽訂委托拍賣合同。
第十六條 委托人之代理人
代理委托人拍賣,應向拍賣人出具相關委托證明文件。委托人的代理人若為自然人的,必須持有身份證、護照等有效身份證件登記;若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憑有效注冊登記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合法的授權委托證明文件登記。
第十七條 委托人之保證
委托人應于簽訂委托拍賣合同的同時,向拍賣人交付拍賣物品原物或將權利憑證原件交付拍賣人。委托人就其委托拍賣標的向拍賣人及買受人負有如下保證責任:
(一)其對該拍賣標的擁有絕對的所有權或享有合法的處分權,對該拍賣標的的拍賣不會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亦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就該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向拍賣人進行了全面、詳盡的披露和說明,不存在任何隱瞞或虛構成分;
(三)委托人如果違反上述保證,致使買受人或拍賣人蒙受損失,則應負責賠償買受人、拍賣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損失,并承擔因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和支出。
第十八條 保留價
所有拍賣標的原則上均設有保留價,拍賣人與委托人約定無保留價的除外。保留價數額由委托人提出,經與拍賣人協商后以書面形式確認。保留價數額一經雙方確認,其更改須事先征得對方同意。在任何情況下,拍賣人不對某一拍賣標的在拍賣人舉辦的拍賣會中未達保留價不成交而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九條 拍賣中止
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則拍賣人可以在實際拍賣前的任何時間中止委托拍賣:
(一)拍賣人對拍賣標的的歸屬或真實性持有異議;
(二)第三人對拍賣標的的歸屬或真實性持有異議且能夠提供異議所依據的相關證據材料,并按照拍賣人規定交付擔保金,同時愿意對中止拍賣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三)有證據表明委托人已經違反或將要違反本規則的任何條款;
(四)存在其他合理原因。
第二十條 知情責任
委托人有權利和義務通過參加拍賣會或前來查詢等方式主動了解拍賣標的交易情況,拍賣人不承擔告知義務。
第二十一條 未上拍
委托人與拍賣人簽訂委托拍賣合同后,如果拍賣人最終決定對委托拍賣標的不予拍賣,則委托拍賣合同解除,拍賣人不承擔違約責任。委托人應自拍賣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自行領取委托拍賣標的,拍賣結束之日前收到拍賣人通知的,委托人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自行領取委托拍賣標的。
第二十二條 委托人撤拍
委托人在拍賣日前任何時間,向拍賣人發出書面通知說明理由并經拍賣人同意后,可撤回其拍賣標的。但撤回拍賣標的時,若拍賣圖錄或其它宣傳品已經開始印刷,則委托人應當支付拍賣人相當于該拍賣標的保留價百分之二十的違約款項。如拍賣圖錄或其它宣傳品尚未印刷,則委托人應當支付拍賣人相當于該拍賣標的保留價百分之十的違約款項。無保留價的,以約定的保險金額為準。因委托人撤回拍賣標的而引起的其它責任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擔,拍賣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自動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書面明示外,在委托人與拍賣人訂立委托拍賣合同并將拍賣物品原物交付拍賣人后,拍賣物品將自動受保于拍賣人的保險,保險金額以拍賣人與委托人在委托拍賣合同中確定的保留價為準。無保留價的,以約定的保險金額為準。
第二十四條 保險期限
如果拍賣成交,保險期限截止拍賣成交日后第七日,期滿前買受人領取拍賣物品的則保險期限提前終止。如果拍賣未成交,則保險期限截止拍賣結束之日后第三十日。
第二十五條 保險費
除非委托人與拍賣人另有約定,拍賣成交后,委托人應向拍賣人支付相當于成交價百分之一的保險費。如果拍賣未能成交,委托人應支付相當于保留價百分之一的保險費。
第二十六條 風險自擔
如委托人以書面形式告知拍賣人不需投保其拍賣標的,則風險由委托人自行承擔,我公司不對拍賣標的的損毀、滅失等風險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免責
因自然磨損、固有瑕疵、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 變化、濕度或溫度轉變、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嘯、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及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對拍賣標的造成的任何毀損、滅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圖書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墊、支架、裝裱、插冊、軸頭或類似附屬物的毀損、滅失,拍賣人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保險賠償
凡屬因拍賣人為拍賣物品所購保險承保范圍內的事件或災害所導致的拍賣物品毀損、滅失,應根據保險法律法規處理。拍賣人在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并獲得保險賠償后,將從保險賠款中扣除拍賣各項費用的余款支付給委托人。
第二十九條 競買禁止
委托人不得競買自己委托拍賣人拍賣的拍賣標的,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第三十條 傭金及費用
除委托人與拍賣人另有約定外,委托人授權拍賣人按成交價百分之十扣除傭金并同時扣除其它各項費用。
第三十一條 支付拍賣收益
在買受人付清全部購買價款之后,拍賣人支付委托人拍賣收益。如買受人已按本規則規定自拍賣成交日起七日內向拍賣人付清全部購買價款,則拍賣人應自拍賣成交日起三十日后以人民幣為結算方式將拍賣收益支付委托人。如買受人未按本規則規定自拍賣成交日起七日內向拍賣人付清全部購買價款,則拍賣人將在收到買受人支付的全部購買價款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拍賣收益支付委托人,但此付款日期不得早于拍賣成交日起第三十日。
第三十二條 轉讓義務
拍賣成交且買受人付清全部購買價款后,須委托人配合辦理權利轉讓等必要手續的,委托人應當于買受人支付購買價款后七日內協助買受人辦理拍賣標的的權利轉讓等手續,轉讓手續辦理完畢七日后委托人領取拍賣收益。如果拍賣成交后委托人拒不轉讓拍賣標的,視為委托人擅自撤拍,拍賣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承擔撤拍之違約責任,也可以要求委托人繼續履行合同,逾期轉讓拍賣標的期間,委托人向拍賣人支付成交價每日萬分之五的逾期履行合同違約金。
第三十三條 流拍
如果拍賣標的未能成交,委托人應自拍賣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領取拍賣標的,并向拍賣人支付保留價百分之三的未拍出手續費及其它各項費用。
第三十四條 逾期領取拍賣標的
如果委托人逾期領取拍賣標的,拍賣人向委托人收取保留價每日千分之一的保管費。如果委托人逾期三十日未領取拍賣標的,拍賣人有權以公開拍賣或其他出售方式按拍賣人認為合適的條件出售該拍賣標的,而且出售價格可以低于保留價。拍賣人有權從出售收益中扣除委托人應支付的費用及再次拍賣該拍賣標的的所有費用,余款由委托人自行領取。
第四章 關于競買人和買受人
第三十五條 競買登記
參加競買應在拍賣日前按照拍賣人的要求辦理登記手續,以取得拍賣活動的競買權,成為競買人。
競買人為自然人的,應在拍賣日前憑身份證、護照等有效身份證件填寫并簽署登記文件;競買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在拍賣日前憑有效的注冊登記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合法的授權委托手續填寫并簽署登記文件,領取競買號牌,成為競買人。競買人對其領取的競買號牌應妥善保管,在競買人未先行向拍賣人報失的情況下,競買人對持有其競買號牌的行為人的競買行為承擔責任。
第三十六條 委托代理競買
競買人應親自出席拍賣會,也可委托代理人參加競買。委托代理人參加拍賣活動,應在辦理競買人登記手續同時按照拍賣人要求提供代理競買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護照等有效身份證件,并經拍賣人以書面形式認可競買人之代理人身份,否則參加競買的行為人當然被視為競買人本人。
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參加競買或進行虛假代理等惡意參加競買的行為,均由行為人自行承擔買受人的責任甚至其它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保證金
競買人參加拍賣活動,應在領取競買號牌前交納保證金,保證金的具體數額由拍賣人在拍賣日前公布。競買人未能購得拍賣標的,則保證金在拍賣日后七個工作日內全額無息返還競買人;競買人購得拍賣標的,則保證金抵扣購買價款,如有余額在拍賣日后七個工作日內返還。
第三十八條 委托拍賣人代理競買
競買人委托拍賣人競買,應不遲于拍賣日前與拍賣人簽訂委托競買協議,辦理委托手續,向拍賣人出具書面委托競買授權書,支付保證金。競買不成功,拍賣人不收取任何服務費。
第三十九條 委托競買之免責
拍賣人及職員對代理競買過程中出現的過失、疏忽、競買未成功或無法代為競買不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委托解除
委托競買人如要解除委托競買協議,應在拍賣活動日前書面通知拍賣人。
第四十一條 委托在先原則
兩個或兩個以上委托競買人以相同委托競買價對同一拍賣品競買成功,則最先同拍賣人簽訂委托代理競買協議者為成功競買者。
第四十二條 成交
競買人以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成交時,則競買人成功競買拍賣標的,成為買受人,買受人須當場簽署成交確認書。
第四十三條 成交價款及傭金
成交后買受人須向拍賣人付清成交價款,支付相當于成交價百分之十五的傭金后領取拍賣物品或受讓拍賣權利。買受人如不能當場付清成交價款及傭金,應當場支付不少于成交價百分之三十的預付款,其余款項于拍賣成交日后七日內一次付清。
第四十四條 支付幣種
所有價款應以拍賣人指定的貨幣支付,如買受人以拍賣人指定的貨幣以外的其他貨幣支付,應按買受人與拍賣人約定的匯價折算或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于買受人付款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幣與該幣種的匯價折算。拍賣人為將買受人所支付之該種外幣兌換成人民幣所發生的所有銀行手續費和其它費用,均由買受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 逾期付款責任
若買受人未能按照本規則規定及時付清購買價款,則拍賣人可以選擇如下權利:
(一)買受人向拍賣人支付傭金和成交價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解除拍賣交易。
(二)要求買受人履行拍賣交易,買受人向拍賣人支付逾期付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五的逾期付款違約金,直至買受人付清全部款項之日止。
(三)在買受人未承擔上述違約責任的情況下,拍賣人可以撤銷向同一買受人拍出的任何拍賣交易,留置拍賣人向同一買受人拍賣的任何拍賣標的,以及由拍賣人占有買受人的任何其他財產權利,保留追究買受人因撤銷交易所造成的損失權利,留置期間發生的一切費用、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第四十六條 逾期領取或受讓拍賣標的責任
買受人領取或受讓拍賣標的的日期不得遲于拍賣成交日后第七日。買受人未及時付清購買價款,則無權領取或受讓拍賣標的,同時不能免除承擔逾期領取或受讓拍賣標的責任。逾期領取或受讓拍賣標的,拍賣人向買受人收取成交價每日千分之一的保管費,由買受人承擔拍賣標的的搬運、儲存及保險等費用和拍賣標的的毀損、滅失風險。即使該拍賣標的仍由拍賣人或其他當事人代為保存,拍賣人或其他當事人對任何原因所致的該拍賣標的的毀損、滅失不承擔責任。
若買受人延遲領取或受讓拍賣標的超過三十日,拍賣人有權以公開拍賣或其他出售方式按拍賣人認為合適的條件出售該拍賣標的,而且出售價格可以低于成交價。拍賣人有權從出售收益中扣除買受人應支付的費用及再次拍賣該拍賣標的的所有費用,如有余款由買受人自行領取,所得款項不足以抵扣購買價款的差額由買受人支付。
第四十七條 包裝及搬運
拍賣人應買受人要求代為包裝及處理購買的拍賣標的,僅應視為拍賣人對買受人提供的服務,拍賣人可酌情決定是否提供此項服務,若因此發生任何損失均由買受人自負。
第四十八條 拍賣標的出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限制帶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的拍賣標的,拍賣人將在拍賣圖錄中或拍賣會現場予以說明,買受人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行辦理出境手續。
第五章 其他
第四十九條 通訊登記
委托人及其代理人和競買人及其代理人應當登記拍賣人要求登記的有效通訊方式作為通知途徑,若通訊方式發生變更,應立即書面告知拍賣人,登記無效的通訊方式或通訊方式變更后沒有及時告知拍賣人,拍賣人不承擔責任。
第五十條 爭議解決
因參加拍賣人舉辦的拍賣活動而發生的任何爭議,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向拍賣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